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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分手后哪些支出可以追讨?律师:“520”“1314”等“爱情账”难以要回

发稿时间:2025-06-05 10:42:00 来源: 贵州日报

  近日,一朱姓网友在“天眼问政”栏目留言称,自己与女友因工作相识,于浙江相恋约7个月。5月20日,女友提出分手,回到位于贵州铜仁的老家。一方面,朱先生对分手原因尚存疑惑;另一方面,朱先生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为女方支出约7万元,希望女方至少返还4万元,但与女方就返还款项事宜未达成一致。几日后,他前往位于女方家中欲追回费用,不仅没能追回,还与对方发生了冲突。

  朱先生求助“天眼问政”,希望可以得到帮助。  从法律上看,这些费用是否可追回?“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程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解答。

  程亚表示,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主要取决于转账时双方是否具有借贷合意。

  “如果转账时有明确的借贷合意,即转账明确标记为借款或有借条等其他证据显示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那么分手后可以主张返还;但如果转账数额、转账日期具备特殊含义,且不是数额过高,那么原则上是不能要求返还的。”程亚进一步举例,例如以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为目的的转账,如“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额,或者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小额转账等,应认定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与,一般不予返还。  在恋爱期间的转账中,如果无法认定为赠与或借贷,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比如,一方在恋爱期间误将一笔钱转给对方,或者双方分手后,一方没有合理理由继续占有对方之前的转账,都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程亚介绍,法律实践中,赠与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一般赠与,通常表现为特殊数字金额、特殊节日转账,如情人节、生日时转账“520”“1314”“999”,或备注“我爱你”“生日快乐”“纪念日快乐”等类型的转账,法院审理时通常认为上述转账具有特殊寓意,为一方为表达爱意或者联络感情的对另一方的无偿赠与,另一方不负有返还义务,此外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也通常视为一般赠与。

  另一种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是附有条件的,例如缔结婚姻,若条件无法成就,则给付方可要求对方返还。实践中若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如转账金额明显超过自己收入、贷款给对方转账)、数额较大或物品较为贵重(如恋爱期间赠与对方大额奢侈品、车、房等大宗商品的),通常应当理解为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维系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行为, 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需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转账时的语境(是否提及结婚)、金额与当地彩礼标准的比例、乃至款项用途(是否用于婚房装修)等因素综合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若属于,分手后应承担返还责任。

  “建议情侣之间的转账明确经济往来性质,借款行为应尽可能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程亚说,“赠与行为可通过备注‘自愿赠与’、节日转账等体现无偿给予的意图。聊天记录可作为借贷合意、赠与、共同消费的证据,但要注意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删除或篡改。”

责任编辑: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