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和三网友“奔现”,行拘15天后,法院也判了
发稿时间:2025-04-24 11:12:00 来源: 法治网
本以为“天上掉下个林妹妹”,其实有可能遭遇“杀猪盘”;本以为网络姻缘一线牵,结果却是骗心又骗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3月,原告柳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女网友宋某某,两人开始频繁聊天,网恋一个月后,两人决定“奔现”。
当年4月30日,宋某某与柳某相约在南宁市江南区一广场附近会面。见面后,宋某某以买东西、去酒店开房等理由,要求柳某向其付款,当天柳某共支付合计1215.23元。可在酒店开好房后,宋某某又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拒绝柳某并退了房,两人于是分手。当晚,宋某某又约柳某次日再见面,并要求柳某为其购买一部手机。
面对宋某某态度上的忽冷忽热,柳某感觉不对劲,很快起了疑心,于是拨打电话报警。
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供述,2024年3月至4月间,其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包括柳某在内的三名网友见面,以开房等理由共骗取2200元。2024年5月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宋某某被解除拘留后,柳某要求其退钱,宋某某将柳某微信拉黑。随后,柳某将宋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认为,宋某某与柳某在网络上交往时,使用匿名的网名,见面后仍虚构年龄、籍贯等信息,欺诈包括柳某在内的3名男性,后被告因诈骗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宋某某诈骗柳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柳某财产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应由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合法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宋某某向柳某赔偿1215.2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卢瑶
本案中,被告虚构年龄、籍贯等信息,欺诈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名男性受害人,且因诈骗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原告对本案侵权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但本案的侵权事件起因在于被告诈骗原告,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纠纷中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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