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交往时给付的财物属于彩礼吗?分手后应否返还?
发稿时间:2025-04-03 11:21:04 来源: 农民日报
一对恋人订婚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双方对彩礼退还问题进行协商并私了。但女方履约后,男方又后悔没有要回恋爱期间的赠与和全部彩礼款项,起诉要求女方继续还钱,他的诉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原告小强(化名)与被告小玲(化名)均系河南省武陟县大封镇人,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强先后给小玲转账7000元。后双方商谈订婚事宜,小强向小玲支付订婚彩礼10.8万元,以及认大小礼、兄弟礼、小孩礼等共计1.26万元。小玲回礼7000元、给小强买礼物花费1000元。恋爱期间小玲怀孕并做了流产手术,之后两人分手并协商彩礼退还事宜,经协商约定,女方退还男方彩礼款9.5万元及金首饰。但小玲履约后,小强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继续返还3.26万元。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先前对彩礼返还问题已达成一致,被告也已实际履行,且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属于彩礼的小额礼金缺乏法律依据,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况和当地风俗,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情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应当包括订婚时给付的10.8万元和金首饰,订婚前原告的转账、订婚时互相给付的数额不大的礼金、互赠价值不大的财物等,属于双方表达和增进情感的礼节性或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围。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综合考虑被告怀孕后住院流产并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已依约退还大部分财物等情况,结合当地风俗,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