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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最长25天!四川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稿时间:2025-11-28 11:23:00 来源: 人民网

  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聚焦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生育支持体系,对婚假、生育假、育儿假等假期制度及保障措施作出重大调整,旨在倡导积极婚育观、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明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倡导积极婚育观,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严格执行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确立核心导向。

  在公众高度关注的假期保障方面,《决定》对相关条款作出系统性优化。其中,婚假设置体现对婚前健康的重视,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二十日,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五日”,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夫妻最长可享受25天婚假。生育假与护理假进一步延长,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女方,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还可以再延长生育假三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针对婴幼儿照护需求,新增“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个工作日的育儿假”,且明确“婚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相关假期待遇落实”。

  为破解生育休假成本分担难题,《决定》在第二十五条新增第三款,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多渠道资金,建立合理的生育休假成本共担机制”,为假期制度落地提供财政保障支撑。同时,为确保政策执行到位,新增第三十九条明确追责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用人单位不落实假期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其他用人单位未落实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假期落实发生争议的,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据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根据此次《决定》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此次修订是四川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的具体举措,通过强化婚育支持、完善假期保障、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降低家庭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为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