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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外衣下的犯罪诱骗

发稿时间:2025-07-01 10:37:00 来源: 法治网

  近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令人唏嘘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因轻信网络“恋人”的甜言蜜语,在明知所转移资金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助其转移赃款,最终从“受害人”沦为“犯罪人”,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甜蜜陷阱 步步沦陷

  东港市居民于某某于2025年2月份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了自称“成功人士”的张某(另案处理),张某极善伪装,利用花言巧语和虚假关怀迅速博得于某某的信任及好感,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

  在获得于某某的信任后,张某开始以“公司账户临时受限”“投资款急需周转”等借口,频繁要求于某某提供银行卡协助接收并转移大额资金,共计347000元。其中两名被害人尚某、刘某向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的账户中共转账15万元,于某某从张某处获得好处费3000元。

  “我曾怀疑过这些钱的来路不明……”于某某在供述中悔恨地表示:“每次操作时心里也很不安,也闪过报警的念头。但是张某总是用‘这是对我们的考验’‘这都是为了我们的未来’‘你是我最信任的人’……”之类的话安抚她。在对方所谓“爱情”的裹挟和心理操控下,没有深究这些资金来源,更没有向有关部门核实或举报,一次次协助张某完成了这些资金的转移。

  一时情迷 一世“刑伤”

  前不久,于某某终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于某某在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想犯罪,但是其采取了一种放任的态度,明知转移的资金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如频繁操作大额异常转账、收取不合理高额“好处费”、对资金异常来源产生过明确的怀疑等,但她最终还是帮助张某转账。于某某的所作所为,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被检察官提审时,于某某痛哭流涕,一再称自己受情感蒙蔽,才被张某利用,犯了法,恳请检察官在量刑上酌情考量。承办检察官认为,被人利用也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法律保护公民权益,也要求公民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守住法律底线是任何情感关系都不能突破的红线。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莫碍情面 远离犯罪

  东港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现在被“情感牌”拿下,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并不罕见。犯罪分子常用情感需求,如婚恋、友情等作为突破口,编织情感陷阱,诱骗受害者参与洗钱、传销、诈骗等违法活动。任何以“爱”的名义要求你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隐瞒真相的行为,都是危险的信号,面对异常资金流,如不明来源大额转账、高额佣金诱惑等,切勿以“不知情”“没深究”“碍于情面”作为借口,法律上的“明知”不仅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或“可能知道而放任不管”,对资金来源有异议时,应当立即停止操作并报警核实。

  此案再次敲响警钟,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和人际关系中,唯有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法律底线,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远离犯罪深渊。切莫让一时的“情”迷换来一世的“刑”伤。

责任编辑: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