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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发稿时间:2025-05-12 10:49:00 来源: 中国妇女报

  据民政部消息,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民政部近日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只需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在证件齐备、材料准确、核查一致的基础上,婚姻登记机关将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

  关于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具体受理范围,该负责人指出,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也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负责人进一步介绍,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以及身份信息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证明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离婚”的,应当提供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离婚证等材料;如声明婚姻状况为“丧偶”的,应当提供已故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结婚证等材料;如身份信息与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予以证明。

  若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需要补领结婚证,负责人表示,提供婚姻登记档案的方式有一定的变化。申请补领结婚证,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纸质婚姻登记档案。若当事人未获取纸质档案,且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异地调档获取当事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经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提供异地调取档案服务;若档案信息无法通过共享获取到,建议咨询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补领证件。

  此外,该负责人指出,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可以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需要到受理该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责任编辑: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