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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无效

发稿时间:2025-03-19 10:21:08 来源: 中国妇女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近日,最高检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件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法院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受赠人返还部分赠与财产,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再审判决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这起案件是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何某荣与冯某慧是夫妻。2017年8月起,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何某荣因常在沐足场所消费与李某相识,与李某产生婚外情。

  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荣通过银行卡账户、微信共向李某转账37.94万元,其中微信转款包含伴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1314元、520元等。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其微信向何某荣转账共计9.13万元,代何某荣支付沐足消费款5.64万元,两项合计14.77万元。

  2020年1月,冯某慧以何某荣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以李某为被告、何某荣为第三人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何某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某慧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冯某慧、李某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李某返还冯某慧11.59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审判决后,冯某慧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冯某慧不服生效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何某荣在与冯某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基于其与李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数百次转款累计金额达37.94万元,有悖公序良俗。根据当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何某荣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后果应为返还全部财产。其次,二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也缺乏法律依据。

  2022年10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慧23.17万元并支付利息。

  关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指出,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受赠人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不能在返还财产中径行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赠与人和其配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返还赠与财产应恢复至原来的夫妻共同共有状态,以维护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