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异 继子女关系也随之解除?
发稿时间:2024-10-30 11:15:04 来源: 中国妇女报
家庭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情感为纽带、血缘为脉络建立的包含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集合。继父母子女之间虽无血缘,但长期共同生活也会生出情感,在法律层面也会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不论结婚或离婚,头婚和再婚的夫妻关系在法律上都没有差别,以结婚证为始,以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为终。那么夫妻关系的解除,是否意味着在再婚家庭中形成的继子女关系也随之解除呢?
何先生和庄女士1989年结婚,庄女士有一个7岁的女儿小庄一直随着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至成年。2023年10月何先生将小庄告上法庭,主张亲情破裂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何先生此举并非一时兴起,在本次诉讼之前就已经提起过一系列诉讼:包括2021年12月起诉庄女士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2022年9月起诉小庄要求解除继父女关系被法院驳回;2022年9月起诉庄女士和小庄名誉权侵权被法院支持;2023年2月起诉小庄要求支付赡养费被法院支持,2023年2月起诉庄女士要求离婚被法院支持。
何先生和庄女士的婚姻关系经法院判决解除,但何先生和小庄的继父女关系及一系列纠葛却并未结束,因此何先生才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继父女关系。何先生主张小庄对自己记恨辱骂、不尽赡养义务,小庄主张双方确实有过争吵,但是自己也尽到了赡养义务且经常探望何先生。
何先生和小庄究竟能不能解除继父女关系?真的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解决双方的问题?
问题一:继父母子女关系能不能解除?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可以解除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规定意味着继父母子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会形成与亲生父母子女一样的法律关系,即抚养义务、继承权、监护权等,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本质即解除以上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二:哪些情况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都需要大动干戈地去解除,通常只有形成了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去解除。
结婚时子女已经成年的,不存在继父母抚养教育,也就无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无须专门解除;结婚时子女未成年,但是没有经过继父母抚养教育或者抚养教育时间过短,也不会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无须专门解除;结婚时子女未成年,经过了继父母较长时间的抚养教育,但在子女成年前又离婚的,如果继父母愿意继续抚养,则通常认为未解除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存续;如果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则通常认为也随之解除了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结婚时子女未成年,经过继父母较长时间的抚养教育直至成年,后来夫妻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也恶化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来解除父母子女法律关系。
问题三:通过哪些方式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协议解除。我国法律未对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作出详细规定,有法院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规定来协议解除。
诉讼解除。这是实践中更为常见和有效解除继父母子女之间法律关系的方式,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状况、要求解除关系的原因、矛盾是否不可调和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等因素来判决是否解除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清楚了以上问题,回到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小庄不同意解除继父女关系,但何先生坚持要求解除并为此提起多次诉讼,可以认为双方矛盾一直未化解,已失去继父女之间的亲情与信任,父女感情现已无法弥合;何先生和庄女士已经离婚,作为继父女关系基础的姻亲关系业已解除,继续维系二人的继父女关系于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法院最终支持了何先生解除继父女关系的诉请。
家庭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的财产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情感为纽带、血缘为脉络建立的包含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集合。继父母子女之间虽无血缘,但长期共同生活也会生出情感,在法律层面也会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关系因为缘分或者说意愿而开始,也应当允许因意愿而终了。虽然希望万家和睦幸福,但也要接纳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