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加了名字,离婚时就可以平分吗?
发稿时间:2024-10-17 11:12:04 来源: 紫牛新闻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子女的幸福婚姻,常常倾尽所有。溧阳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的父母为了减轻子女的压力,就以“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产转移方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子女。然而,当子女的婚姻走向破裂,这些承载着父母期望与祝福的财产又将如何归属与分割呢?
2015年,王某(女)与张某(男)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5月,张某的父母亲以30万元的价格将名下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随后,该房产登记至张某、王某名下。2021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王某诉请离婚当日,张某的父母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王某的买卖合同。后该两案均撤回了起诉。2022年8月,王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被告张某则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对房产的分割要求。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讼争房屋原告享有低于50%的份额。一审宣判后,原告王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涉房屋原系被告张某父母亲所有,后二人将该房屋出售给被告张某,并转移登记在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名下,从形式上看,该房屋确属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且从交易习惯来看,该房屋的实际价值远远超过30万元,可见,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蕴含着父母对子女美好生活的期待与祝福,原告王某虽为该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但从另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对该房屋贡献较小。结合案涉房屋的由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以及原、被告结婚后的共同生活情况,酌情认定原告王某享受该房屋低于50%的份额,更为合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产逐步成为家庭资产构成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年轻夫妻而言,想拥有自己的房产往往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一些父母选择为子女出资购房,也有一些父母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从尊重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提醒父母赠与子女或子女及其配偶财产时,对赠与对象、内容等进行明确约定,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