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爱之名”被骗百万,法官教你“如何避免爱情骗局”
发稿时间:2024-10-17 11:12:04 来源: 广州日报
假借婚恋诈取财物是一种诈骗行为,主要表现为以恋爱、结婚为幌子,在相处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宗相关案件。
2021年11月,李某在有女朋友的情况下在网上追求杨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杨某信任。2021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在福建自营鞋厂、有多套房产及车辆,以经营制鞋厂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前后多次向杨某借款,共骗取杨某人民币105.358132万元及5500美元,用于经营微商及酒吧消费。杨某多次向李某催还欠款,李某返还7.765642万元。
2023年6月至8月,李某再次采取上述作案手段,先与被害人黄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以鞋厂经营困难为由,先后11次向黄某借款,共骗取黄某人民币66600元,用于经营微商及酒吧消费。2023年9月,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自己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属于坦白。
综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75924.9元及5500美元、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6600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婚恋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婚恋诈骗与其他类型诈骗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基于恋爱关系对另一方产生的信任和关心,骗取被害人钱财,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被害人常常陷入犯罪分子布下的爱情迷雾,最后遭受情感创伤与财产损失的双重打击。
法官建议,在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和家庭、经济情况。还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爱情不是通过单方给予金钱换取的,在恋爱中如果一方多次索取钱款,另一方应当提高警惕,认真核实对方提出的钱款需求是否真实存在,不要盲目信任也不要被情感绑架,防止落入爱情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