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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共同生活后分手,彩礼是否返还,如何返还?

发稿时间:2024-02-28 10:42:02 来源: 河南法制报

  李某与汤某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李某给付汤某现金彩礼12万元,并购买了首饰。双方举行婚礼并同居但未进行婚姻登记。之后,李某分3次给汤某微信转账工资共计6000元。2023年6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较大纷争,汤某离开住所,明确表示无法再与李某共同生活。多次沟通未果后,李某将汤某诉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诉请判令汤某返还彩礼、黄金首饰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被告汤某12万元及黄金首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笔款项、礼品可以认定为彩礼。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所给付的彩礼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但是不能忽略共同生活之实,仅仅因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可以请求返还全部彩礼,不利于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按照习俗向汤某给付了礼金及黄金首饰,该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在李某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方继续保留彩礼有违公平原则,因此李某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予部分支持。近日,该案调解成功。汤某在诉讼之前已返还给李某2万元,又当庭向李某一次性返还礼金5万元及黄金首饰。

  法官说法

  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该规定中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在判定某项给付是否为彩礼时,可以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时间、给付方式等事实认定。同时该规定还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间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该规定还提出了彩礼返还的问题,关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形,被告方应当返还给原告方彩礼。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等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责任编辑:宋静